岳普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10-17
一、土地政策
1、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亩,在投资强度以内的项目用地实行“零”地价出让。达不到投资强度用地部分按不低于25.2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同时征收土地有偿使用税。
2、企业投产达产后,由县国土部门为企业办理土地出让使用权证,土地堪界、评估、工本费由企业承担。
二、用工政策
1、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和女性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贴息额度,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据实给予最长5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2、企业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对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最长三年的全额补贴。
3、企业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等免费职业培训,相关技能培训由企业组织,培训期间县政府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用水用电政策
项目安置区“七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路、通迅、通有线电视和场地整体平整。
1、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根据企业变压器实际需求,为企业提供变压器(含变压器及以上高压部分),并将企业用水接至厂区围墙。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根据企业生产实际需求,为企业在厂区内打生产用井一眼。
四、职工生活政策
1、依据国家政策,可在企业厂区内以租赁形式为企业职工提供公租房。
2、保障企业招录的内地专业或高级管理人才的子女,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就学待遇。
五、财政政策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国家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并指定相关部门全程服务。
2、对争取到的国家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监管,全部投入到企业扩大再生产、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中。
六、外贸出口政策
1、岳普湖县生产企业利用本地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喀什地区口岸实现出口,经地区外经局认定出口归属我县的,每实现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给予0.05元的补贴。
2、岳普湖县商贸流通企业在喀什地区口岸实现出口,经地区外经局认定出口归属我县的,每实现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给予0.02元的补贴。
七、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特殊政策
1、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见附件1)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税期满,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3、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5、为鼓励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积极帮助企业申请自治区经信委信贷贴息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八、棉纺企业特殊政策
1、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纺织企业(包括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下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经企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给予贴息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纺织企业予以支持。
2、在国家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对自治区棉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给予每吨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的,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给予每吨1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3、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自2011年至2015年,对自治区境内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6、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注:1、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国家、自治区政策为准。
2、其它产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国家、自治区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为准。